憲法法院「比例3%封閉條款違憲」…少數政黨的道路雖然打開,但地方議會仍然是‘自然障礙’

종합브리핑 | 이지현  기자 |입력

若適用於第22屆總選舉,自由統一黨與綠色正義黨將進入國會

1月宣判,裁決79件案件的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提供)
1月宣判,裁決79件案件的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提供)

憲法法院對於在國會議員選舉中作為比例代表席位分配標準的「得票率3%以上」封閉條款作出了違憲的裁決。這一制度性障礙一直阻礙著小黨進入國會,憲法對此提出了質疑。然而,即使地方議會選舉中法律封閉條款消失,比例代表席位數量本身較少,造成的「自然封閉條款」仍然是一道高牆,這一點也受到指責。

憲法法院在29日以7比2的意見對公職選舉法第189條第1項作出了違憲的裁決。憲法法院認為這是「侵犯政黨成立自由、選舉權和平等權,並阻礙多元民意反映的顯著不合理立法」。該條款規定,只有在比例代表選舉中得票率達到3%以上或在選區中獲得5席以上的政黨才能分配比例席位。

有分析指出,如果這一裁決適用於第22屆總選舉,結果將會有所不同。當時,自由統一黨的比例代表得票率為2.26%,綠色正義黨為2.14%,因為受到3%封閉條款的限制而被擠出國會,但如果沒有封閉條款,根據國會比例代表46席的標準,自然進入障礙(約2.17%)將被超越,至少可以獲得1席以上。

少數政黨立即要求廢除適用於地方選舉的「5%封閉條款」。他們主張,要求比國會更高的得票率的地方選舉封閉條款是損害基層民主多樣性的典型毒素條款。

然而,也有反對意見認為,僅僅廢除法律封閉條款並不會實質性降低地方議會的進入障礙。因為比例代表席位數量極少,「自然封閉條款」仍然在運作。

以仁川市議會為例,整體40席中,比例代表僅有4席。根據簡單計算,獲得1席需要有效投票的25%。考慮到兩大黨獲得大部分選票的現實,至少需要獲得10%至15%以上的得票率才能期待剩餘席位的分配。在這一結構下,即使廢除5%封閉條款,實質變化仍然有限。

全國最大規模的京畿道議會情況也大致相同。京畿道議會選舉15席比例代表,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封閉條款約為6.7%。即使5%封閉條款消失,獲得5%至6%的少數政黨仍然難以獲得席位。

為政治改革而召開的改革進步4黨議員大會及市民社會˙國會議員團聯席會議(趙國革新黨提供)
為政治改革而召開的改革進步4黨議員大會及市民社會˙國會議員團聯席會議(趙國革新黨提供)

因此,有人指出,若不進行選舉制度的結構性改革,廢除封閉條款可能會淪為「希望的折磨」。趙國革新黨的鄭春生議員提議通過修訂濟州特別法,將道議會的比例代表比例擴大至30%以上。這一構想是在特別自治道濟州先進行比例性強化的實驗,然後將其擴展到全國。

如果將這一方案應用於仁川市議會,比例席位將增加至約12席,自然進入障礙將降低至7%至8%的水平。如果適用於正在討論的議員人數擴大方案(46席),比例席位最多可增加至14席。

共同民主黨的林美愛議員提出了中大選區制和區域性比例代表制作為替代方案。林議員主張:「基層議會應全面引入選舉3至5人的中大選區制,以減少廢票,並且地方議會應採用區域性比例代表制,以打破兩大黨的壟斷結構。」

憲法法院在此次裁決中認為,廢除阻止條款使議會功能癱瘓的可能性不大。韓國作為總統制國家,並不像內閣制國家那樣絕對需要在議會內形成多數勢力,這一點也是其依據。考慮到比例代表的比例僅占全國300名國會議員中的46名(15.3%),即使廢除封閉條款,進入國會的政黨數量也不會急劇增加。

然而,部分法官對極端主義勢力進入國會的可能性表示擔憂,提出了反對意見。然而,憲法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在兩大黨體制鞏固的政治現實中,阻止條款的功能是阻止新政治勢力進入,而不是維護議會的穩定性。」

最終,憲法法院的判斷揭示了僅僅去除封閉條款這一法律障礙,無法實現政治多樣性的現實。包括擴大比例代表和選舉區制度改革在內的根本選舉制度改革討論變得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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